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安徽民营学校香港vie上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安徽民营学校香港vie上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到底什么是VIE?
vie: (全称: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翻译: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2013年3月,李彦宏的“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引发产业热议。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前有腾讯百度后有阿里,现在雷军也要海外IPO,为什么好公司都跑到海外上市?
首先,拿百度举几个例子。
2005年8月,百度在美国上市时,就已经有这个话题了。百度在2003年才宣布盈利,至上市时的盈利记录也就只有两年。知道百度上市的前一季度,百度的净利润也只有30万美元,这根本无法达到A股中小板的上市条件,甚至连创业板的上市条件都没。
就因海外市场的政策轻松,并各项发展自由,不受垄断、压迫等问题,再加上对于资金的要求没有国内那么高,这就导致了在近十年来不断有民企去往海外市场上市。
所以,关键问题还是得在中国市场中寻找,内地市场本身的那些问题基本“吓跑”了那些优质和具有潜力的公司,包括许多公司在内的一个必要因素就是,很难对抗基本垄断的国企。A股市场差不多就是为国企圈钱而建,目标就是要让国企先上来,尽管现在民企的上市数量已超国企,但种种垄断的企业圈钱的本质基本未变,这就体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制度上的不良环节。
说到底,若是真的想要留住好的公司来国内资本市场上市,首先要改造的就是A股的市场的问题。但资本市场只是社会大环境的一小部分,在改造的同时,也要注重改造国内的政经形式。
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长、股份持有人,那么他如何控制这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最有发言权了。因为在我将近二十年的创业生涯中就亲自经历过这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是在2005年至2011年,在那个时间段内我既不是琦金国际的股东,也不是法人,但琦金国际的实际控制权在我手里。
第二种情况就是在2006年至2008年,我是惠教集团的法人,也是总裁,说得实际一点就是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就是我在执行,但惠教集团的控制权却在另外一个人的手里。
除此之外,我也遇到了很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不是法人代表,却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跟大家说一下。
这里面除了公司治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还是由这家公司的创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各种人脉***和影响力所决定的。
比如我现在所领导的琦金国际,在刚成立的时候,我就不是公司的法人、董事长、股份持有人,但我却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又是如何控制这家公司的呢?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通过上述定义,我们看到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来控制一家企业。
投资关系
投资关系最简单,指的就是你持有该企业的50%以上的股权,这样就是绝对控股,不过你题目中说特别标明不是股份持有人。所以这种直接投资的就不算了。但是除了直接投资,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通过间接投资控制。
举例:小明目前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对外投资了B公司50%的股权,虽然小明不在B公司任职任何职务,B公司的股东情况表中也没有任何小明的信息,但不可否认的是小明就是B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协议
协议的话,简单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同股不同权:比如京东,刘强东虽然持股并未占绝对的优势,但是其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表决权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京东还是在刘强东的控制之下。
一种暗协议:像上述投资关系中的小明通过A公司控股B公司,这种情况只要稍微查一下,最终都可以查的到,但是如果小明不想让人知道他投资了B公司呢?很多时候小明就会找个人,比如小张,然后以小张的名义投资控股B公司,同时私下与小张签订一份不公开的暗协议,小张的股权均转让给小明(或者代表的投票权都由小明决定)。总而言之,小张就是一个傀儡。所以虽然小明不在B公司任职,也未体现在B公司出资,但他仍然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他安排
其他安排也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董事会成员占多数:比如小明的A公司对B企业出资占比30%,虽然没有绝对的控股权,但是公司章程中约定,B企业的董事会成员7人,其中A公司指派4人,那么小明就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B企业。
二是通过其他不可替代的方式控制:比如B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中所需要的一种原材料或者某项技术只有A公司才有,失去这两个,B企业在市场上无法存活,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小明也可以控制B企业。
总结
现实中其实存在很多这种,既非公司法人、董事长、股份持有人,但是却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甚至衍生出一种专门的叫法:“体外企业”,比如M企业实际是N集团的关联企业,但是N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暗协议或者其他不可替代的方式这两种手段把M企业排除在集团外,这时候M企业就是N集团这个关联体的体外企业。
记得以前回答过一个问题,就是西安高新城***司的90后股东,80后董事长的情况。就属于这个类似情况。一个自然人或者公司,有几家自己控股的公司。那这几个控股的公司,又出资组建一家公司,那这个自然人或者是公司就是这家新组建公司的实控人。或者这个自然人或者公司所控股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组建一个公司,但是在里面占控股地位,那么这个自然人或者公司也是这个新组建的公司得实控人。因为新组建的公司的董事都是股东派过来的,控制了董事的提名权,也就牢牢的控制了公司。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先签订同股不同权的协议。最有名的就是阿里了。马云对阿里有8%左右的股份,但是他的投票权却达到42%左右。这样他基本上就牢牢的控制了公司。其他的还有京东。也是如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同股不同权在国内证券市场是不被认同的。在纽约才被认同,可以上市。香港以前不可以。但现在因为错失阿里,也在修改法律,认同同股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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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请自来。
实际控制人,顾名思义关键在于控制,道理很简单,听说过傀儡吗?通过简单的例子说说。
背景资料:
老王(不知道是不是隔壁老王)个人出资1000亿创建了一个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分别又投资好多公司,分别是:100%出资创建甲公司;对乙投资,股权占比达到40%,并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7名董事(该董事会成员有10人);另外参股丙公司,股权占比不到5%,向丙公司免费提供一项专利技术。 老王怎么实现对甲、乙、丙公司的控制呢?
对甲公司的控制:
这最容易理解,甲公司是投资公司100%控股的,投资公司又是老王的,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完全由投资公司决定,即由老王决定,老王说向东走,投资公司自然指挥甲公司向东走。谁不听话,就让谁回家,哈哈哈。
对乙公司的控制:
对乙公司虽然没有绝对控股,但董事会成员有70%的人是投资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已经牢牢控制在投资公司手上,这部分人不同意,董事会决议都通不过。
对丙公司的控制:
对丙公司的投资,股权比例少又没派出董事,貌似不构成什么影响。大家想想,丙公司原来是生产水的,投资公司提供一项水变油的技术。水变油啊,想想都知道有多赚钱!老王说太阳从西边升起,丙公司敢说从东边升起,老王就收回专利!这要不要看老王脸色?
大概就是这样了!有钱真好!
公司的运作很复杂,尤其是那些人数众多的大公司。
实际控制一家公司,最核心的是控制这家公司的经营,包括未来的战略目标、投资方向等,背后的核心就是谁在真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所以,这个问题也有意义,能从中了解公司的权力结构以及基本的运作逻辑。下面就我所知,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公司的权力结构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结构,理论上说有权决定公司所有事宜。当然,也不会有公司那么闲,大事小事都上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提名董事,最后选举产生董事会。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最少有3名董事,具体人数是公司章程决定。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结构,代表股东利益。
3、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公司日常管理权力,是公司实际的大领导,代表董事会的意思管理公司,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也有董事长放权,只有大事才参谋 ,日常经营全权归总经理负责,比如以前万科的王石,有时间“游山玩水吃做红烧肉”,“狼来了才出现”。
4、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罢免,一般由董事长提名。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实际经营事务,日常向董事长汇报。想抓权的董事长也可能会兼任总经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徽民营学校香港vie上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安徽民营学校香港vie上市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